关于调整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的通知
省直各缴存单位: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省本级实际情况,经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1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21年度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上、下限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各缴存单位应以2020年(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职工全年工资总额作为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中心将根据各单位所填报的缴存基数总额自动核算出职工的月缴存额。缴存基数不高于南昌市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工资的3倍,原则上不低于南昌市2020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上、下限
2021年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626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下限260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
三、缴存基数调整执行期限
各单位应于2021年7月1日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的调整核定工作,此次调整的执行期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四、缴存基数调整方式及流程
(一)已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通过数字证书在管理中心网上业务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二)未使用数字证书(密钥)的单位可以到中心领取或登录中心官方网站(www.jxzfgjj.com)下载《缴存基数核定表》,各单位按照自身单位性质的不同分类下载填写,按列表明细准确如实填报,中心会按缴存比例分别核定出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
五、注意事项
(一)缴存单位每年度内只能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不再变更,同单位职工应在同一月度办理。
(二)缴存单位应如实申报缴存基数,严格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核算缴存基数,对所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缴存单位不得通过补缴的方式为缴存职工超限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不配合提交职工缴存基数明细或所提交缴存基数明细不合规的,管理中心可以暂停受理该单位缴存业务办理,直至完成缴存基数调整与核定工作。
(三)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每位缴存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若本人已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设立了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的,只能保留其中一个账户继续缴存,其他的账户必须封存,待符合条件后可通过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账户转移业务。
(四)为维护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缴存基数时应严格执行缴存基数上、下限规定,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同时接受职工监督。
咨询电话:0791-12329
江西省住房保障和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