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委组织部,省政府各部门(单位)、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深化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管理改革,为全面建设创新江西营造一流科研生态环境,现就改革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财政预算管理,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经费使用自主权
(一)明确适用范围。省级财政安排的科技专项、高校“双一流”、人才发展专项中用于开展科研项目的资金。
(二)便捷预算编制。省属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遴选科研项目,纳入省财政项目库;在科研经费预算内,从项目库中自主选择科研项目编制年度预算,暂不能落实到具体项目的,可编列“待安排——科研经费”,年度执行中再细化;对已编制预算的项目资金可自主在政府收支功能分类科目项级之间和部门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款级之间调整。(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三)改进支付程序。科研经费全部实行电子化管理,单位根据批准的预算和实际用款进度,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办理资金支付。允许单位在可用指标范围内,在不改变收款方信息和支付金额的情况下,通过支付更正方式办理明细指标调整。公务卡结算参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技和教育资金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赣财库〔2019〕13号)执行;对符合有关规定的部分科研经费允许从本单位零余额账户向本单位或本部门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划转。(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四)简化采购流程。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按照《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赣财购〔2019〕6号)执行,通用类科研仪器设备、试剂耗材可按规定从电子卖场采购。省属本科高校、省科研院本级及下属二级单位的科研项目政府采购预算调整计划,由单位直接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办理,同时报省财政厅对口业务处室和单位主管部门备案;其他省级单位经主管部门同意后,省财政厅按规定即收即办。(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五)盘活结余资金。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结题)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二、优化单位财务管理,营造科研支出更宽松经费报销环境
(六)保障科研支出合理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野外考察、数据采集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和财政票据的支出,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在坚持厉行节约前提下,科研经费中安排的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劳务费、维修(护)费可按实际列支,不计入当年一般性支出压减额度;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经费“只减不增”;因公出国(境)费不纳入“三公”经费统计范围,不受零增长要求限制。(责任单位: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
(七)开展差旅费包干试点。在综合考虑诚信水平、管理能力、内部控制建设等情况下,项目承担单位可根据科研、教学、管理工作实际,自主开展国内差旅费用包干试点。包干内容包括国内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市内交通费等。自主开展差旅费包干试点的单位应修订完善本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提倡电子票据接收、入账、归档处理工作量比较大的省属高校、科研院所,推进科研经费无纸化报销。(责任单位: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八)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可采取单独配备、联合共用或团队自备等多种形式,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经费报销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科研财务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三、优化项目预算管理,促进科研活动更多涌现高质量成果
(九)完善直接费用管理。将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和劳务费三大类。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十)细化间接费用比例。自然科学项目间接费用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其中:500万元以下的部分,间接费用比例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进一步提高到不超过60%。社会科学项目间接费用基础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其中: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十一)合并项目和预算评审。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对按《江西省科技计划项目“包干制”试点改革实施方案(试行)》(赣科发政字〔2021〕35号),实行“包干制”的六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再要求编制项目预算。(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
(十二)合理安排拨付计划。项目管理部门要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并及时拨付资金,充分保障科研活动的需要。(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
(十三)提高用款自主权。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要统筹现有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的其他费用调剂权全部由项目承担单位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
(十四)规范过程管理。逐步实行定期发布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年度指南。自由探索类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不含)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三年以上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应按要求规范管理。项目验收(结题)时,项目管理部门严格依据项目合同(任务书或协议)进行一次性验收或综合绩效评价。(责任单位:省科技厅、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十五)简化验收结题管理。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每年在相对固定的月份组织开展项目验收(结题)。财政资助100万元(不含)以下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时无需开展财务审计;财政资助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除本单位出具的财务报告外还需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验收财务审计报告。项目承担单位、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提供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项目管理部门适时组织抽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四、优化奖励激励机制,释放科研人才更积极内生发展动能
(十六)实行稳定支持科研经费提取奖励经费试点。允许省属科研院在每年预算长期稳定安排的科研项目经费中提取不超过20%作为奖励经费,由单位探索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奖励经费的使用范围和标准由试点单位自主决定,在单位内部公示。(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属科研院)
(十七)合理核定绩效工资总量。落实《关于深化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工资分配激励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人社发〔2020〕14号),对项目承担单位聘用的急需紧缺、业内认可、业绩突出的极少数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实行年薪制,在单位年度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核增。(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八)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相关规定,允许项目承担单位职务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含团队)按70%以上比例分割现有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并对持有的成果自主实施转化。支持项目承担单位从成果转移转化所获净收入、股份或出资比例中提取60-95%奖励给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团队,其中主要完成人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不作为核定下一年度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五、优化经费投入方式,支持科研机构更突出创新主体作用
(十九)扩大经费包干制试点范围。“十四五”期间,在省科学院和南昌大学开展科研经费包干制试点基础上,在省属科研院试行基础研究和人才类科研经费稳定支持试点,重点支持青年科研人才开展基础性研究。鼓励有关部门和市县在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开展经费包干制试点。(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属科研院、单位主管部门)
(二十)拓宽经费投入渠道。发挥“科贷通”作用,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投放科技贷款的积极性,降低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依托省现代产业发展引导基金,推动设立科技创新类子基金,发挥基金对高层次科技人才创新创业投融资支持作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人行江西省分行、银保监会江西监管局、省国资委)
(二十一)支持新型研发机构。落实《关于加快江西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十条措施》(赣府字〔2021〕57号),鼓励引导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加快发展。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围绕科研投入、创新产出质量、成果转化、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人才集聚和培养等方面进行评估。除特殊规定外,财政资金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自主决定转化及推广应用。(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六、优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科研政策更迅速落地落细落实
(二十二)全面实施绩效管理。项目管理部门是科研项目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强化绩效导向,从重过程向重结果转变,根据各类科研项目特点,健全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管理部门试点政策调整、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二十三)压实项目主体责任。项目管理部门要探索科研项目有效监督管理的新举措,有的放矢、精准发力。单位主管部门全面负责本部门预算管理责任,履行政府采购管理等责任,指导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落实支持政策。项目承担单位全面落实法人责任,是资金监管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预算管理负直接责任,履行政府采购主体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和项目预算绩效全面负责。上述单位(个人)要依法依规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巡视巡察、科技等部门开展的监督检查。(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
(二十四)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要进一步完善本单位内部财务、绩效、科研、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等管理办法,规范财务收支行为,健全内部风险防控制度,保障资金安全规范高效使用;要建立科研经费监管机制,建立具体项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对资金违规管理使用强化责任追究,并将违规情况纳入相关管理体系;制定的上述相关办法要报单位主管部门备案。(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
(二十五)严格经费监督检查。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探索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负面清单进行检查、评审、验收、审计,对失职失责人员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对尽职无过错科研人员免于问责。(责任单位:省审计厅、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二十六)加快科研诚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要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全过程;要在项目合同(任务书或协议)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要加强失信行为调查与惩戒,并依法依规将失信单位及相关人员纳入失信记录。(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二十七)拓展保障联动机制。省财政、科技、组织部、教育、审计、人社等部门要协同配合,强化政策落实情况督导。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培训力度,适时总结试点政策措施,及时推广经验做法。项目承担单位要组织好本单位政策宣讲、培训和辅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新旧政策衔接参照《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经费管理新旧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教〔2021〕173号)中有关解释执行。(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省审计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单位、单位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21〕32号文件精神,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改革完善本地财政科研经费管理。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所发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科技厅
2022年8月4日